为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的主要内容。重点边远地区新生进校报道完第二天立即安排进校结核筛查。
三、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对重点边远地区老生每年进行一次结核筛查。
四、对筛查发现的痰阴结核学生及时进行隔离并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安排回家进行治疗,发现的痰阳学生经治疗转阴后办理休学手续安排回家治疗。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安排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并做好服药检查工作。确保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五、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
六、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七、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八、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发放宣传册、校园网发布信息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基本措施:
1. 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不随地吐痰;(8)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2.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3.落实学校健康体检、晨检及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
(1)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学生的健康体检档案。对于通过学校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2)落实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负责的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科,告知学生或家长及时到当地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3)落实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制度。班主任应当及时了解学生的缺课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科,并协助学校卫生科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4)加强疫情报告。对学校通过健康体检、晨检等途径发现的结核病疑似病例,疫情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建立健全校内各部门之间、学校与家长之间、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及教育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明确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4、健全结核治疗和防范工作
(1)对重点地区新生开学报道后,重点地区老生新学年报道后便立即安排筛查。
(2)对结核菌素(PPD或宜卡)阳性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做好服药工作,确保服药率95%以上。同时安排好每半个月一次的检查工作,检查异常的及时服用安排辅助药品。
(3)及时做好结核患者的治疗及休学工作,有疑似未离校的安排单独居住,同其他人员进行物理隔离并做好相关防护。
(4)做好对密接人员的筛查,密接结核菌素(PPD或宜卡)阳性的人员立即安排服药,阴性的根据疾控部门要求及时做好下一次筛查。
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后勤管理处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