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9-12-30浏览次数:640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止和减少浪费现象,推进维修工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和师生工作生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是指校园小型新建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造价在50万元以下)。

第二章 维修项目计划管理

第三条维修工程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申报,结合学院总体要求负责拟定,经财务处汇编、院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校园建设的需求,负责对下列工程项目进行年度计划立项:

(一)学院明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的有关小型建筑、安装、房产修缮、公用设施、环境景观建设等工程项目;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校舍维修周期制定的年度维修工程计划项目;

(三)各单位、部门申报并经院领导审核批准的工程项目。

(四)市区教职工生活区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及改造项目。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申请年度预算的维修项目,须以书面形式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书面申请须说明维修改造的原因、内容、技术与时间要求、预算额度等,经申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年度预算外的维修项目。

(一)各单位各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但未列入学院年度维修计划的项目。

申请部门须在每年3月、6月、9月、11月的上旬,填写《预算外维修项目申报表》并附“维修项目实施方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维修项目实施方案”须说明维修改造项目的内容、技术与时间要求、资金来源、预算额度(由后勤管理处与申请部门共同完成)等事项。审批流程为: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预算外维修项目申报表》由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经后勤管理处方案审核后,连同“维修项目实施方案”一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预算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在履行上述流程后,还须报请学院办公会议审批。

(二)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学院办公会直接批示的项目。

第七条维修计划项目调整及经费超出预算,由申报部门根据学院经费审批额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维修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维修项目实施前, 申请部门根据项目预期完成时间提出实施申请,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后勤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维修项目实施方案的确定。维修项目批准后,后勤管理处依据项目预算总额,会同申请部门拟定项目实施方案。维修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维修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实施方案通过论证后,报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维修工程总造价在8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维修工程总造价在8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采用邀请性招标或竞争性谈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一)维修工程招标办法按照学院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已批准立项的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要求、报价要求等相关资料,报送学院招投标工作管理办公室,实行招标。

第四章维修工程合同管理

十一条工程合同签订

(一)订立施工合同。中标单位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按学院《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审签,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条款应规范、明确,文字表达准确。涉及工程类型、使用的定额依据、工程总额让利额度、审计费的分摊、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及价格等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或以协议的方式明确。

(三)定额无法套用或中小型维修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供预(决)算和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分项内容、单价、数量、人工等),可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双方协商定价或定额包干等方式订立合同。

(四)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维修工程一般不预付工程款(特殊工程除外),中途可视情况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和决算审定后,按合同约定付款。保修金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执行。

章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应按照维修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

(一)工程施工签。施工前,施工方须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工程施工手续,双方共同拟定工程进展签证单和工程质量控制点一览表,详细列明工程进展时间和工程质量控制点。

(二)施工准备。为确保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甲方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对包工包料的工程,乙方在采购材料时应考察质量,并向甲方提供质保书。施工放线应征得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监理。甲方管理人员依据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检查,每一个工程质量控制点都必须由管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对较大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也可请项目使用单位、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工程变更,要有变更申请书。依据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变更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变更量在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共同签证备案;变更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签证备案经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共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变更量在2万元(含)以上的,签证备案由后勤管理处和审计处共同审核、分管院领导核准后,还须报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增加的工作量,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隐蔽工程的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需在工程进展签证单中全部列出,施工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且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查自验,并在完成“工程施工汇签”各相关部门的验收手续后才可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勤管理处核查“工程质量控制点一览表”并签署验收安排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共同签署《维修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单》。没有签署《维修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单》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量的验收和决算审核;工程资料不全者不予进行工程量的验收、决算审核、结算报账。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急需维修的工程,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可先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办前期工程手续。

第六章维修工程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维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116号)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决算送审。根据审计要求,须有合同或协议、工程量清单、决算书、施工图纸、立项表、验收单、汇签单等必要的资料。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决算由建设单位核定工作量、资料等后,报送院审计部门审核,出具审计报告书

第七章维修项目资金管理

十六条预付款超过规定额度,经办人、负责人负有全部责任,并负责如数追回超额款;如果无法追回款项,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十七条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直接设计,必要时可实行设计招标,工程设计费按规定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维修工程资料的归档。维修工程项目资料的归档由后勤管理处维修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缺项的资料,应及时补充收集,并做好年度维修工程项目的汇编。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