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19-12-30浏览次数:653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公共卫生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第三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以健康教育为基础,倡导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加强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的预防、监控和诊治,对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提高应对传染病、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加强校内公共卫生环境监督,不断改善学院卫生条件,提高学院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作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院依据《江苏省高校公共卫生管理规范(试行)》,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第五条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食品卫生安全、传染病防控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健康教育、校园环境及公共场所卫生等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为学院公共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督查和考核等。

第六条建立学院、院(系)、班级三级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网络。院医务室负责人为学院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院()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秘书)分别为院(系)公共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人;学生班级生活委员兼卫生委员,宿舍室长兼宿舍卫生督查员。

第七条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公共卫生管理职责为:

院长办公室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党委宣传部负责公共卫生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工会配合做好教职工健康体检数据的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文化活动;

团委负责院红十字会日常工作,配合开展有关学生的公共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教务处负责安排学院公共卫生的健康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宿舍的公共卫生工作,协调学生管理中的公共卫生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共卫生日常工作经费的预算,确保经费到位;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共卫生必需的设施和设备保障;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外租营业用房食品卫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的管理和督查;

饮食服务中心负责学院饮食服务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和督查;

保卫处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以及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现场保卫工作;

基础部负责学生体育教学活动的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各院系负责本院系的公共卫生管理,落实学院公共卫生管理要求。

第三章宣传教育与条件保障

第八条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师生员工健康管理、爱国卫生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公共卫生信息报告、新闻发言人、公共卫生督查、公共卫生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公共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九条加强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做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器械和物资、专项经费足额到位。

第十条加强学院医疗卫生工作,并按章申领淮安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配备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净化美化校园环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预防艾滋病、控烟禁毒、食品卫生安全、意外伤害防范等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季节疾病预防的重点,做好防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和卫生知识讲座。

第十五条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时发现并疏导学生的心理卫生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章健康管理与疾病控制

第十六条按照有关制度,做好师生的健康教育、体格检查、医疗保健等工作。

第十七条健全师生卫生工作档案,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心身健康和教职员工体格检查健康档案,完善检查结果反馈机制。

第十八条重视教职工健康管理工作,以健康管理的方法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有效防治教职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第十九条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到发现及时、防控有力、防治有效,学院医务室应按照卫生部门要求开设发热预诊室等。

第二十条重视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经常开展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主动参加预防接种。

第二十一条宿舍卫生督查员发现学生有疑似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咳嗽、皮疹、腹泻、呕吐、咯血、黄疸等)时,应督促其就诊,并及时报告院系负责人人,院系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通知学院医务室进行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置。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五章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学院食堂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二十五条食堂实施逐级负责和食品卫生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二十六条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建立准入制度,并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首要指标,做到职责明确。

第二十七条食堂要制定并落实食品采购、加工、留样、储藏、餐具消毒保洁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定期安排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发现存在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

第六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会议场馆等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明亮,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应保持洁净整齐,经常通风换气,勤晒被褥,定期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工作。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院医务室的指导下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第三十一条保持校园环境洁净卫生,垃圾箱、果壳箱应及时清理。保持厕所的清洁、消毒,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校内超市、浴室、理发美容店等公共场所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校园内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院系及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为:

后勤管理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

党委宣传部负责计划生育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人事处负责婚育假和计划生育假的审批工作;

工会负责在职女教职工妇检工作;

妇委会负责教职工独生子女统计及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工作;

财务处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预算编制,确保经费到位。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院教学卫生、学院食品卫生安全、学院传染病疫情管理、学院生活设施卫生等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视情报学院公共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每年对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与淮安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淮安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

第三十九条按照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与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公共卫生事件,密切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条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实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药品和有毒菌株的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引发事故。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责任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各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院系、部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不履行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和教育职责,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等事件后,隐瞒、缓报或谎报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教学卫生、体育卫生、环保卫生、饮食卫生、劳动卫生、师生保健等卫生管理、疾病监测和卫生设施配置等。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